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可涵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盜版光碟(韓劇-男版灰姑娘)捌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可涵明知韓劇「男版灰姑娘」DVD光碟,係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弘恩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非經上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竟基於散布非法光碟重製物之犯意,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許可,將其於不詳時間自露天拍賣網站上所購得之盜版「男版灰姑娘」韓劇DVD光碟一套(共八片),自民國九十九年底某日起,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街○○○巷○○號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至露天拍賣網站,以其所申設之帳號「kikibanker」登入後,在該拍賣網頁內以直購價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張貼販賣盜版影音光碟片訊息供不特定人下標購買。並以其電子信箱「swiss0416@yahoo.com.tw」供買家與其聯絡,及以其郵局或匯豐銀行帳戶供買家匯款之用。嗣經弘恩公司派員以一百四十元(含運費)之價格,向許可涵標購後匯款至許可涵指定之郵局帳戶,經收受光碟後確認係盜版無誤而報警查獲,並查扣上開盜版光碟(韓劇-男版灰姑娘)八片。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以一00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上開扣案物品,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供犯罪所用之物,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不以屬於犯人為限,得沒收之,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可涵前因上開違反著作權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於一00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一00年度偵字第四五六七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盜版光碟(韓劇-男版灰姑娘)八片,係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供犯罪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在卷(詳警卷第二頁、第三頁;偵查卷第十五頁),並據告訴代理人 蔡培堦 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在卷(詳警卷第四頁至第六頁;偵查卷第十五頁),且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一紙附卷(詳警卷第二八頁)可稽,不以屬於犯人為限,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