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簡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簡字第77號原告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凃嘉益 律師被告 杜春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原係夫妻,婚後育有長女 杜語涵 (民國00年0月0日生)、長子 杜院儒 (00年0月00日生)、次子 杜亦瑋 (00年0月00日生),嗣兩造因個性不合於94年12月9日辦理離婚登記,而依兩造簽署之離婚協議書第2條約定,長女杜語涵、長子杜院儒、次子杜亦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任之,且被告同意自94年12月30日起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元子女扶養費,直至次子杜亦瑋成年(即109年6月12日)止;惟兩造離婚後,被告從未依約定給付分文,爰依上開離婚協議書第2條之約定,訴請被告給付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總計12個月被告應給付之金額360,000元。
(二)爰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並育有長女杜語涵(00年0月0日生)、長子杜院儒(00年0月00日生)、次子杜亦瑋(00年0月00日生),嗣於94年12月9日兩造協議離婚,所生長女、長子、次子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均由原告任之等事實,有原告所提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影本在卷可稽,堪予認定。
(二)次查,原告主張兩造於離婚協議書第2條約定,被告同意自94年12月30日起按月給付原告3萬元子女扶養費,至次子杜亦瑋成年(即109年6月12日)止,惟被告未依約履行一節,亦有原告所提由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出具該所留存之離婚協議書影本附卷可佐,而原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則依上開事證,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上開離婚協議書請求被告給付自95年1月1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計12個月),每月3萬元,總計36萬元之子女扶養費,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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