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再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王慶木 再審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於判決之原法院管轄;上開規定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5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以108年度板簡字第2987號判決再審相對人勝訴,再審聲請人上訴後,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417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命上訴人即再審聲請人給付被上訴人即再審相對人超過新臺幣127,097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再審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其餘上訴駁回;嗣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再易字第9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復對該裁定聲請再審,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聲再字第19號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又對該裁定聲請再審,經新北地院以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駁回等情,有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時所檢附之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及本院查詢之新北地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17號判決資料附卷可參。再審聲請人對新北地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規定,應專屬原法院即新北地院管轄,再審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再審,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劉玉媛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