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新園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辛義坤 上列聲請人與 陳小娟陳茂林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本件請求利息、違約金之部份,其利率應為2.9447%(依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為何得計為2.945%?
二、又請求原貸金額新臺幣(下同)27,000元之部份:請求金額為205,500元、請求利息1,295元,此利息似已計算至107年3月15日止,故此請求金額為203,795元,則利息起算日為106年9月15日是否有重複計算利息之處?請確認之。若無計算重複,請陳報該1,295之利息計算期間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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