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02號聲請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代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婉如┌────────────────────────────────────────────┐│附表:96年度催字第35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馬來西亞商馬來西亞│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96年9月26日│202,718元│0000000│││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台北分行││││││ 邵菲恩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