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0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06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9年度易字第30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毒偵字第2132號),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立傑書記官陳怡臻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捌貳捌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前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91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88年6月11日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422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以以88年度毒聲字第7644號撤銷停止戒治再執行殘餘戒治期間,於89年7月25日戒治期滿,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17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93年2月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復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7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以94年度訴字第3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21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9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
㈡、詎仍不知戒絕毒癮,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5月26日7時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附近,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4時55分許,為警在臺中縣大里市○○○街○○巷1之1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計0.8289公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陳怡臻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