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5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炯宇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政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