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165號聲請人 賴國央 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鄭文彬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86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聲請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2人×10份=860元)。
二、請補正說明本件聲請理由,含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以及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自民國10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請聲請人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為何?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期間】(自民國107年12月起至108年5月止),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兼職或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十、請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若有,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及數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 陳稱 ,每月補貼前妻及小孩房租4,500元。請就該支付項目及金額,提出補貼房租之相關證明(如對方出具之切結書、證明書、繳費紀錄等)。
、聲請人陳稱,扶養兩名子女賴○儒、賴○霖,每月支出扶養費8,000元。請聲請人陳報列表說明,兩名子女扶養費之詳細項目及金額(如生活費、交通費、學雜費等)(請分開兩人,逐項說明,勿籠統概括),並提出資料佐證。
、聲請人陳稱,長女賴○儒滿20歲,於107年6月自護專畢業。請聲請人說明,賴○儒成年畢業後是否已有獨立謀生能力?是否有聲請人繼續扶養之必要?
、請說明兩名子女賴○儒、賴○霖有無另外領取給付、津貼、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如有領取,請說明其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領取款項證明文件。
、請提出兩名子女賴○儒、賴○霖之105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及賴○儒、賴○霖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請聲請人陳報,兩名子女賴○儒、賴○霖有無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姓名及其與賴○儒、賴○霖之關係?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並請說明共同扶養義務人,就扶養費之分擔數額?分擔理由為何?
、聲請人陳稱,每月支出勞保及勞退費1,944元。請就該支付項目及金額,提出通知單、收據等文件證明。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