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04號
原告乙○○
巷1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被告甲○○借提費用新台幣肆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需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為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被告甲○○現因案於桃園女子監獄附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有借提到庭之必要,借提費用新台幣4,200元,為訴訟之費用,應由原告預繳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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