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六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欄增列:「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年籍對照表」作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映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鄭吉裕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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