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鋕偉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