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81號聲請人 黃子豪 (原名: 黃國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斐雯
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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