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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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局長)訴訟代理人 邱永豪 律師被告 何宗欽
何宗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