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陳玟貞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黃宗仁 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温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確定。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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