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313號原告 許春梅 被告 曾泳智
許銘宏 上列被告曾泳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綽光
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