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 黃可人 訴訟代理人 謝孟珊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85,8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1,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