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原告蘇永義被告臺南市第91期溪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32,580,400元(聲明第1項)、117,660,000元(聲明第2項),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萬2,943元(聲明第1項、原告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102萬7,982元(聲明第2項、原告蘇永義繳納)。
又本案原告2人之起訴聲明第1項、第2項內容,請求之主體並不相同,請求之地號亦不相同,且係基於兩份不同日期、不同買方之買賣契約分別為請求,是並無主觀或客觀訴之合併之情形,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