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政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凱
代 理 人 廖芳萱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如蛟
黃如貴
黃如新
黃碧堅
葉秀峯
威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汝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金隆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岑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所
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季木貿易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號5樓法定代理人 陸榮木 住同上居臺北市○○區○○路
○段00巷0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威靈國際有限公司(原名
季木貿易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號5樓法定代理人范
汝婷住同上居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