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元貞
因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3年
度士簡更一字第3號、103年度士訴字第7號法庭錄音光碟
,然未陳明開庭庭期之日期,故請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具
狀補正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庭期,俾利本件聲請案件
之審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