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王元貞
因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具狀聲請交付本院103年
  度士簡更一字第3號、103年度士訴字第7號法庭錄音光碟
  ,然未陳明開庭庭期之日期,故請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具
  狀補正欲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庭期,俾利本件聲請案件
  之審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