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144號上訴人復興大樓管理負責人即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吉 被上訴人 邱健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4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度上字第14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台幣26,002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107年2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
2月26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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