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8號原告 鄧政炎 代理人 張鈞凱 被告 朱星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發被告朱星瑜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司促字第4052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1,0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595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