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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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06號原告 方靈裕
簡麗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
傅敏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建智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