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4,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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