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428號聲請人 莊孟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本院查詢表附卷可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中華產學交流協會華泰商業銀行南門簡│103年1月31日│10,000元│AB0000000│││ 鄭翔鴻 │易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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