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65號原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吳坤衛 上開原告與被告 林李美慧林皇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肆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計算式:12,484-500=11,984】。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曾育祺法官黃愛真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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