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6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桂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566號),聲請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PUMA」商標圖樣貼紙一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桂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66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經警察扣得仿冒「PUMA」商標圖樣貼紙1張,為被告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之物品,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21日以102年度偵字第56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且前因告訴人同意,不得再議,因而確定,至10
3年3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並已參加法治教育1場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確認無誤。而本件扣案之仿冒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註冊之「PUMA」商標圖樣貼紙
1張,為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所用之物,已經被告坦白承認(偵查卷第11頁),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2張、雅虎奇摩拍賣網列印資料15張、IP位置查詢資料3張、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客服作業中心回覆單1張、中華電信數據CRIS查詢單結果檔1紙、現場照片1紙及扣案之貼紙1張可以證明。則該貼紙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且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該貼紙,即應予准許。
四、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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