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95號原告 盧彥伶 被告 湯永年 訴訟代理人 湯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95號原告 盧彥伶 被告 湯永年 訴訟代理人 湯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0月3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