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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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 林至聰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被上訴人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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