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1日裁判案由:返還車輛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 林至聰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被上訴人五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智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書記官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