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47號上訴人甲○○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5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5年度訴字第1547號),提起上訴到院。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記載對上述判決不服,惟未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其上訴即非合法,應於前揭期限內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7,4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上述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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