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榮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榮民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民因違反毒品為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2次),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於民國112年1月1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00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林榮民前:①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9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②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65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857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35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③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18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於10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33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①②、④案件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929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於108年5月2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及殘刑,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裁判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可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前述規定,本院自有本案管轄權。
㈡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2
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1004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盈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