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贓物


主文甲○○連續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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