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志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傳來 、 黃傳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傳來戶籍設於雲林縣斗南鎮,債務人黃傳陣戶籍設於彰化縣彰化市,此有戶籍謄本2件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