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楊子儀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柒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緣被告與原告簽立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書,向債權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8,049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7.8
00%計算,借款期間及約定還本付息方式詳如契約書所載
,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詎
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現仍積欠原告借款37,098元及自民
國(下同)97年5月21日起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然原
告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緣被告與原告簽立「現金卡契約書」,約定循環使用核准
之額度,借款期間依契約書第3條約定,自核准次日起算
為期一年。利率按契約書第4條約定,依其逾期時之年利
率為17.8%計算。約定還款方式依契約書約定,雙方同意
以每月十日為還款日。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依契約書第9條約定本金自違約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95年2月10日起未依約繳付本
息,欠款39,283元,嗣後原告協助被告參加『消費金融案
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由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
與被告簽署協議書,就被告對原告所負債務,雙方合意以
本金48,049元按月分期繳付本息,如被告未依協議清償者
,依上開協議書第3條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而該協議視同無效,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
定辦理。惟被告僅給付14,238元,並自97年5月21日起即
未繳付本息,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被告現仍積欠原告借款
37,098元及自97年5月21日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爰特
檢具相關證物起訴請求等情。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契約書影本
、客戶放款帳務資料、客戶帳務資料、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
協商協議、還款明細等各一份為證,而被告僅於異議狀辯稱
支付命令內所載債務人積欠之金額,其請求時間、金額與事
實不符,請求之利息計算亦有錯誤,且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
請狀上,債權人並未用印,亦無法分辨,鈞院不應受理,應
予駁回云云,惟其就金額爭議未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憑採。
再者,被告嗣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本
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則
依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
定利率,民法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一節,已如前述,則被告對原告自應負清償之責。從
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於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
額;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
由,訴訟費用自應由被告負擔,茲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