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小調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小調字第1296號
原   告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菱電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文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之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服務合約書第四條第九項約定,兩造約定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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