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0號原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林威呈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李榮唐 律師複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被告優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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