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36號抗告人 馬嬋西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 王先智 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修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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