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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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共同選任辯史乃文律師護人 黃馨儀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後,仍認被告二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羈押期間應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黃蕙芳法官張意聰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王婉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