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9號聲請人 林美淑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林美淑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0年6月25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核准設立登記,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04年4月17日召開第6屆第16次董事會,議決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各1份附卷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自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亦據其提出上開董事會議紀錄(含簽到單)、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修改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如附表所載,修改變更之意旨如附表說明欄之說明,修訂部分增加具體目的事業內容、董事增聘熱心公益人士、董事長改為由董事就常務董事選出(原由常務董事互選)、增訂監察人職權規定,另有少許修改章程用語等,該部分章程修訂後,整體捐助章程之內容確實較為完整,又修訂內容合於法制及一般社會常規,是認財團法人高雄市私立星星兒社會福利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確有如附表所示修訂之必要,聲請人聲請准予該修訂之變更,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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