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69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連恭賢 債務人 陳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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