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344號原告 呂寬恕
吳世欽 被告高雄市建築師公會兼法定代理 楊欽 富人被告 洪文井
麥仁華 高修一 陳顯測 方奕傑 陳奎宏 郭正一 李學能 李永祺 林清進 黃冠勳 黃元亨 陳以勒 陳炳臣 鄭純茂 郭炳宏 吳文獻 楊捷名 劉昭宏 陳加全 傅鎮貴 李永欣 曾亮 呂建利 陳嘉晉 郭榮煌 許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分別於103年12月5日寄存送達予原告呂寬恕(於000年00月00日生送達效力)、103年12月3日送達予原告吳世欽,原告嗣後雖就該裁定具狀表示覆議,然觀諸原告該狀所陳,係就本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惟因原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裁定命補繳後,原告仍未繳納,復經本院104年4月15日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確定,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