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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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原告 余振權
號法定代理人 余永琴 被告 張瑞斌 被告齊力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佑靖 被告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陳世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