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天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101年度偵字第231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色情漫畫肆本沒收。
理由
一、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散布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屬於刑法第235條第3項定義之猥褻物品,即同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10月7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3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參。惟扣案之猥褻色情漫畫4本,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0月7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3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漫畫4本,係被告散布之猥褻物品,業據被告供認在卷,並有漫畫封面及內容翻拍照片8幀在卷足佐(見偵查卷第14頁、第15頁),且依卷附翻拍照片所示,其內容含有男女裸露性器官及性交行為,在客觀上已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堪認係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稱之猥褻物品,而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扣案漫畫係由警方在露天拍賣網站,以新臺幣380元之價格下標向被告購得,此有職務報告1份、露天拍賣網站網頁擷取畫面資料1紙、郵寄包裏封面翻拍照片1幀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3頁至第5頁、第15頁、第19頁),則前開扣案漫畫既經被告售出,即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至本件聲請人雖誤引前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惟因該等扣案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業如前述,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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