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1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開發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蔡淑女 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116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54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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