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0496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黃嘉德
被告 林泓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於臺北市北投區,有起訴狀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為憑,又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貢寮區,亦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或被告住所地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又本院審酌證據調查之方便性,應由士林地院管轄為妥適。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士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郭美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