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453號

原告 洪世斌 (即 馬太 材料工程行)

上列原告洪世斌(即馬太材料工程行)因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間請求退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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