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1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複代理人癸○○複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被告戊○○被告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程風 律師被告丁00000000被告己○○被告乙○○
4樓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被告辛○○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