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28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 律師複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94年度易字第401號妨害名譽案件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4年度附民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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