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1號上訴人甲○○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74,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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