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80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 劉蕙筠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明確之利息請求(請釋明利率)。
2.債務人之最新姓名及戶謄(記事勿省)。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