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0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70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7000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0000000正確之發票日。
二、請釋明四紙本票正確之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麗霞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